关于我们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1-01


广州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广交所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于2013年12月成立的广州产权交易所内设非法人机构,承接广州技术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资质,继续独立开展技术与知识交易、科技金融、科技服务、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运营等业务。是广东省经国务院部级联席会议批准设立从事技术与知识产权交易的两家机构之一。具有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部)、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广州分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运营培育试点机构(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四维技术与知识产权综合交易服务平台建设机构(省科技厅)、广东省“互联网+知识产权”项目试点单位(省经信委)等多项业务资质。

中心自组建以来,按照“信息共享、数据驱动、模块服务、多层互联”的发展思路,立足科技成果商品化、项目化、产业化,知识产权金融化、资本化、证券化,开发建设了具有“广交所”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技术产权交易与服务模式。初步形成了发展区域性、网络式、多层次技术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科技和金融深层次结合的基础条件、运营模式和发展路径。

    一、承担了全省性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平台建设工作

按照“信息共享、数据驱动、模块服务、多层互联”的发展思路,我中心承担了广东省四维技术与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网上平台“四维E网”已正式上线。

同时,为整合和利用华南地区技术转移资源,统一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技术产权流转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珠三角乃至华南地区区域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创新,省政府决定组建华南(广州)技术转移中心,广州交易所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引领组建,目前该中心的筹建工作已正式启动。

中心成立后,将以广州交易所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为依托,整合利用集团的平台优势、渠道优势、专业优势及人才优势,结合省市政府对于技术发展的相关支持政策,通过打造五大平台并相互融合,形成华南地区最具引领性的综合服务平台。

    二、形成了“广交所模式”的技术产权交易服务机制

经过多年市场实践和研究创新,结合现阶段国家、我省对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系列政策法规,我们初步形成了“广交所模式”的技术产权交易服务机制。

“交易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采取会员制;交易方式主要是协议、电子竞价、招投标、拍卖等,可以完全实现展示、公示、定价、撮合、保证、融资、见证、结算、清算等功能;服务方式主要是线上线下提供咨询策划、信息发布、资格认定、公开挂牌、专业定价、组织交易、结算保证、见证交割等,可以独立成为交易市场中第四方的“公开、公正、公平”服务平台。最终通过撮合交易、促进交易、加速交易,实现各类产权的合理流动、快速流动,优化配置。

根据“交易所模式”这些先天秉性,我们进一步形成了具有本中心特色的“广交所模式”。主要体现在:

平台运营方面:采取“信息共享、数据驱动、模块服务、多层互联”方式,发挥平台的统一性和服务性。

服务方式方面:采取“免费挂牌、无偿评价、双线推广、成交收费”方式,兼顾服务的公益性和营利性。

转移方式方面:提供“项目策划、项目运作、项目实施、项目管理”服务,衔接转移转化和产业孵化重点环节。

资金支持方面:提供“引导投入、整合工具、创新金融、对接资本”服务,覆盖科技金融和科技资本关键节点。

人才支持方面:提供“分类分级、需求匹配、精准推送、能力提升”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以人为本。

数据支撑方面:提供“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决策、数据安全”服务,推动宏观决策和微观决策以数为据。

“广交所模式”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体系建具有显著的优势,这主要体现在:

制度创新方面。有利于按照市场统一、平台统一、服务统一、监管统一的原则建设引领性、辐射性、高端性、规范性线上线下技术转移平台。

模式创新方面。有利于建立以技术交易、技术产权交易为核心的技术转移运行机制。

服务创新方面。有利于更好的利用信息化、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解决科技创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中存在的诸多难题。

在此基础上,紧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的落地实施,中心向企业推行“成功收费、打包收费、增值收费、满意收费”收费新模式,向高校和科研院所推行“免费挂牌、无偿评价、双线推广、成功收费”挂牌新模式,向服务机构推行“平台整合、资源共享、风险共担、优势共振”合作新机制,从而很快赢得了省内外众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机构的认可和共鸣。

三、推出了系列服务科技创新的新工具、新系统

近年来,我们充分挖掘自身平台优势资源 ,运用互联网思维,利用数学、金融学、信息学等技术与工具,把可流程化的服务标准化,把可系统化的服务模块化,开发了系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系统。目前,中心平台已经开发建设了“企业产权综合交易系统”、“产权交易电子竞价系统”、“知识产权价值分析认定系统”、“知识产权分类分级挖掘系统”等应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