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6-09-07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一)符合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合同,可免征增值税。
(二)符合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转让方根据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托(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三)《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