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6-09-09

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项目网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项目网络动态报价行为,依据《广州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程》、《广州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项目网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意向方须认真阅读本办法及其附件,一旦参与交易,即表明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办法及其附件的约定,并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同时享有相应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动态报价是指项目信息公告一经发布,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相关约定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组织符合资格的意向方通过本所指定的网络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方。

第四条 本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公告里对起始价、加价幅度、报价时间、报价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委托方与本所代表共同监督、见证报价过程。

第二章 网络动态报价的要求

第六条 被本所确认参与报价的意向方应按项目要求到本所领取登陆网络报价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本所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下列方式向其发放登陆网络报价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一)本所向意向方发放登陆网络报价系统的用户名,其应当场签署《签收函》并设置报价密码。

(二)本所以密码封的形式,向意向方发放登陆网络报价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意向方应对取得的用户名及密码信息保密,因意向方原因致使用户名及密码信息泄露,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意向方承担。

第七条 意向方应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报价,不参加的不影响项目最终报价结果。

第三章 网络动态报价程序

第八条意向方凭用户名及密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络报价系统,按照网络报价系统设定的程序和要求参与报价, 动态报价的时间以系统计时为准。

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

第九条 报价时,网络报价系统界面会显示当前最高价、报价历史等内容。当某一意向方作出报价后,如在网络报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的用户名为自己的用户名时,则表示自己的报价为最高报价;如在网络报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的用户名为其他用户名时,则表示自己的报价低于最高报价或确认报价的时间后于其他意向方,此时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

相同报价由首先被网络报价系统确认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第十条 报价时段分为自由报价阶段和限时报价阶段。

(一)自由报价阶段一般自信息公告发布之时起至信息公告发布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个工作日止。

自由报价阶段中意向方可以进行多次报价,其报价高于现有最高报价(首次报价可为起始价)方为有效报价。意向方所报价格产生法律效力。

(二)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后系统将自动进入预定的限时报价阶段,网络报价系统将根据预先设定的限时周期自动延时。

若限时周期内无人报价的,报价结束,系统确定当前报价为最高报价。

若在预定的限时周期内有意向方继续报价的,则此新报价为当前有效报价,系统将重新进入限时周期。如此循环,直至没有新的有效报价,报价结束,系统确定最新的报价为最高报价。

第十一条 若项目有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场内行权的,报价程序如下:

(一)最高报价的意向方追加报价阶段:最高报价的意向方须在限时报价阶段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对其所报的最高价格进行确认或在该价格的基础上对价格进行增价修改,其他意向方无权参与该操作。追加报价时段结束,系统锁定的最终报价作为优先权人的行权价格。

(二)行使优先权阶段:优先权人须在追加报价阶段结束后(以系统计时为准)的规定时间内,对是否行使优先权作出决定,且须在系统上进行确认。

(三)若自由报价阶段至限时报价阶段没有产生有效报价的,则视为意向方放弃受让交易标的,本所将以挂牌价格提请优先权人确认是否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行权。

(四)如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使优先权的文件。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

第十二条 若项目有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场外行权的,报价程序如下:

(一)最高报价的意向方追加报价阶段:本所将以网络报价系统确定的最高报价提请最高报价的意向方确认是否追加报价,最高报价的意向方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对最高报价进行确认或在该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增价修改,该价格将作为优先权人行权价格。其他意向方无权参与该操作。

(二)行使优先权阶段:本所将以网络报价系统确定的最终报价提请优先权人确认是否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行权。

(三)若自由报价阶段至限时报价阶段没有产生有效报价的,则视为意向方放弃受让交易标的,本所将以挂牌价格提请优先权人确认是否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行权。

(四)如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使优先权的文件。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

第十三条 若项目有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参与报价的,可以与其他意向方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

第十四条 如项目有两个或以上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本所可根据项目情况另行规定行权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报价结束后,意向方可通过本所网络报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

第四章 成交方的确认

第十六条 报价结束后,项目没有优先权人或优先权人不按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报价最高的意向方在规定时间内与本所和委托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其他交易文件后,该报价最高的意向方被确认为成交方,其最高报价被确认为成交价格。

第十七条 报价结束后,项目有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行权的,该优先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与本所和委托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其他交易文件后,该优先权人被确认为成交方,其行权价格被确认为成交价格。

第十八条 本所可根据项目情况、项目公告的方式确认成交方。

第十九条 若报价结束不能按规定确认成交方的,交易标的由委托方收回。

第五章 特别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网络报价系统因下列原因无法正常运作时,本所将暂停报价,并另行通知报价时间。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网络报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由于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三)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作的其他原因。

对上述原因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本所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因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本所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平台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第二十二条 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本所另行通知意向方并根据情况选择以下方式组织报价:

(一)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继续组织报价的,意向方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继续报价。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本所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确认成交方。

(二)按项目挂牌价重新报价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四章的规定重新组织报价,确认成交方。

第二十三条 本所另行组织报价的,意向方应参与报价,如意向方不参与报价的,视为意向方自动放弃受让交易标的,且不影响报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无法报价或报价无效的,该意向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所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