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的有关精神,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的有关精神,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市中小微企业增强创新能力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由市政府无偿向符合规定的企业发放。领取创新券的单位在完成科技创新投入后,到相关部门进行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联合成立市创新券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审批监督,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工作组下设市创新券管理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工作组的日常事务、创新券制度的设计及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工作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中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生产力”)受办公室委托,具体承担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组织审核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年度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是全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统计局负责对申请创新券的相关企业的研发费投入进行统计核实工作。各镇(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镇(区)创新券的宣传、申报和推荐工作,推进创新券的实施。
第三章 创新券的分类、有效期、资金来源和发放额度
第八条 创新券分为重点券、一般券和服务券。重点券和一般券的面额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服务券的面额分为5万元和2万元。
第九条 重点券和一般券的有效期为2年,服务券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不可兑现。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设立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每年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额度滚动使用。
鼓励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通过市、镇(区)多级地方财政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一条 工作组每年确定创新券年度发放总额度,并按照企业申请顺序发放,发完即止。
工作组根据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结合当年资金额度和企业实际兑付情况,确定创新券年度发放总额度中各类创新券所占的比例。市科技局根据确定的发放总额度和各类创新券比例,制定创新券申请通知,明确具体审核标准和事项。
第四章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
1、重点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主营业务收入为2千万元(含2千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年研发投入经市统计局确认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一般券支持对象为符合重点券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条件,年研发投入经市统计局确认为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3、服务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其中工业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4个亿,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亿。
4、新认定或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国家和省创新资金立项的企业、在市以上认定的科技创业孵化基地的在孵企业,可不受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及研发投入限制优先申请创新券。具体申请种类由办公室在每年的创新券申请通知中明确。
第十三条 使用范围:
重点券和一般券用于企业完成自主研发项目。
服务券仅限企业用于向经市科技局确认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其中,5万元服务券只适用于购买科技成果,2万元服务券只适用于购买技术创新服务。
企业自主研发项目是指:属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独自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实际意义;研究开发项目已开始,并发生了研究开发费用,可通过独立归集账确认的项目。
科技成果是指:能够使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实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应用性科技成果。
技术创新服务包括: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情报及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分析服务;科技设施共享服务。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工业设计类服务、科技金融类服务和企业申报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也不在创新券扶持范围。
第五章 创新券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四条 创新券采用网上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创新需求,按申报通知规定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上提出申请。在同一年度,一个企业只能申领一种类别的创新券,其中重点券和一般券只能申请1张,服务券申请最多不超过4张。对持有效期内、未兑现创新券的企业,不再重新发放创新券。
第十五条 市生产力对企业提交的网上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材料,由办公室审核批准。经批准发放的创新券,由市生产力公示后同时发放电子券和纸质券。
第六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六条 创新券在有效期内一次性兑现,兑现金额可以少于创新券面额,但申请兑现时,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兑现金额的3倍。
第十七条 兑现材料要求:
(一)重点券和一般券兑现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1、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项目基本信息表;
3、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技术开发合同;
4、项目实施总结;
5、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自筹配套资金证明材料;
6、创新成果证明(如查新报告,专利或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服务券兑现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1、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服务项目基本信息表;
3、实施情况证明(购买科技成果需提交);
4、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
5、被委托服务单位开具与服务内容相关的超过创新券申请额度3倍以上的发票或收费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网上提交兑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市生产力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九条 工作组成立创新券专家审核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专家审核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重点核查项目真实性。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工作组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公示后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公示时间为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办公室提出,办公室收到异议后,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审核合格后,企业凭工作组发放的科技创新确认书兑现资金。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随意申领创新券但不在有效期内使用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券。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将依法追回骗取资金,相关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实施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